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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正言的話。當年黃河決口,從東京一直淹到滑州。白馬縣的人不是死在洪水裏,就是闔家一起逃難。等到水退歸鄉,回來的也不剩多少。加之第二年縣中的田籍簿冊因爲縣衙走了水,全都燒了個乾淨……”
聽到這裏,站在一邊旁聽的方興就一聲嗤笑,“這買賣做得漂亮!”
韓岡也是眼神變得冷了起來。這一干胥吏做得也太絕了,一下就讓他想起了當年的陳舉。一把火燒掉了所有的存檔,幾乎就是死無對證了。
此時的契約分爲白契和紅契兩種。過戶時在官府中登記繳稅並蓋了印後的田契稱爲紅契。不經過官府,只是買賣雙方私下裏過戶的田契,則稱爲白契——因爲沒有硃色官印的緣故。按照律條規定,田宅成交後,不及時去官府申報繳稅,被查實後是要受到處罰的。但罰不責衆,真正照着律條處罰的情況,其實極少見。
另外打官司時,兩種田契都是合法的,都可以用來作爲證據。而且當紅契與白契相沖的時候,照律條來說,是該以紅契爲準,但官員們斷案,往往都是以時間靠後的爲準,並不注意是否經過官府。
所以燒掉了田契和丁產簿後,因爲水患的緣故而沒有了戶主的田地,只要隨便拿出一張白契,就能將合理合法的吞下。除非有人較真,去開封三司裏的戶部司,將縣中上繳的田籍和丁產簿給翻出來,否則這份田就佔定了。如果再交上一份稅金,將大印蓋上,基本上這個案子就翻不回來了。
“何家本來就不是大族,只有三房而已,一次洪水之後,幾乎都不在了,只有何允文過了兩年纔回來。雖然手上沒有地契,因爲墓碑還有界碑上都留有田主姓名,加之何允文手上有系譜,又找了兩個證人,便把這片田判給了他。後來又蓋了印,將這份田契在田籍簿中給登記上了。”
“此中必然有情弊!”方興低低評了一句。
“那是自然。”韓岡冷笑一聲。證人好找,衙門難纏,這等不靠譜的證據,不知何允文花了多少錢才讓田產給認定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