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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維也納政府又出臺了《土地租賃法案》,規定了農民對土地擁有租賃權,最高租金不得超過土地收益的百分之五十。
這是爲了保障農民最基本的生存權益,如果不進行限制,估計要不了多久又要爆發飢餓爆動了。
3月22日,維也納政府出臺了《農奴安置保障法》,要求貴族給釋放的農奴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解決農民的就業問題。
即:不得剝奪農民現有房屋的居住權;將土地租賃給農民,或者是僱傭農民保證就業問題。
爲了避免資本家貴族的趁火打劫,1848年3月23日,維也納政府出臺了《禁止高利貸法案》。
法案規定:奧地利境內任何模式的貸款,年利率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針對農民、工人等弱勢羣體的貸款,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任何個人貸款,均以實際到手金額計算利息。
自1848年5月1日過後,任何高利貸合同均視爲無效合同,不具備法律效應,也就是說可以不還了。已經簽訂的高利貸合同,法律只保護合法範圍內的收益。
這是防患於未然,實際上在制定這部法律的時候,內閣成員根本就不認爲貴族會趁火打劫,通常這種事情只有資本家纔會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