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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歲,”莫飛先生低啞地說,語露懇求之意,“已經是合法承諾年齡。”
下士問那男孩:“你能證明嗎?”他感到一陣強烈的反感,完全是生理上的反感,直犯惡心。牀單上污漬斑斑,到處是半乾的汗漬和精漬。
“ID卡。”莫飛喘着氣說,“他的錢包裏有,在椅子上,他褲子裏。”
一名警察對下士說:“難道只要這個小兔崽子真的年滿十三歲,就沒有任何違法行爲?”
“去他媽的。”另一名警察憤憤不平,“當然是犯罪,這是嚴重墮落的罪行。我們現在就要逮捕他們兩個。”
“等一分鐘,行不?”下士在男孩的褲子裏一陣搜,找到錢包,查看其中的身份證明。沒錯,十三歲。他合上錢包,放回褲袋。“是的。”他一方面覺得一絲不掛、羞愧難當的莫飛很是滑稽,另一方面又厭惡他那種醜事見光後瑟瑟發抖的懦夫樣。“最新修正的刑法典第六百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十二歲是未成年人和成人或其他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爲的最低年齡,禁止羣交。”
“但這太他媽噁心了。”一名警察抗議說。
“那是你的個人觀點。”莫飛鼓起勇氣說。
“這怎麼能不是犯罪?怎麼能不是一項該死的重罪?”站在他身旁的警察仍堅持。
“他們系統地將所有無被害人的犯罪行爲從法典中移除了,”下士說,“移除程序在十年前就已經開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