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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繹法是以既知的普遍的判斷當作大前提,再把這判斷應用到個別的事物(小前提)而造出新判斷(斷案)的。這大前提是從哪裏來的?如果對於大前提有疑問的時候將怎樣?例如“聖人是要死的”的判斷,根據就在大前提“凡人是要死的”。對於這大前提如果有疑問,應該再加證明。證明的方法有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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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式仍是演繹法,不過所根據的大前提更普遍了。(乙)式是以個別的事物爲根據,得到較普遍的判斷,這方式和演繹法顯然不同,叫作歸納法。
歸納法可以補演繹法的不足,演繹法的大前提,往往須從歸納法產出。例如“人是要死的”的斷案雖可用“凡生物是要死的”做大前提來作演繹的判斷,但“凡生物是要死的”這斷案,如果再要用演繹法求得證明,就很爲難了。結果,只好從各種生物來觀察,歸納地作出“生物是要死的”的判斷來。
但從另一方面看,歸納所得的判斷,如要考查它是否正確,也須演繹地來應用於個別的事物。例如我們已經由歸納得到“生物是要死的”的判斷了,這判斷如果應用於各個生物——雞、鴨、桃、柳、張三、李四……發現有不會死的情形的時候,那“生物是要死的”判斷就根本不能成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