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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都是小事兒,後世銀行制度那麼發達,支票本票匯票的防僞保障制度那麼完善,李素隨便借鑑幾條,跟諸葛亮劉巴商量一下就能解決。
“變更登記”之後的紙黃金,就可以把中間環節那些背書去掉了,朝廷收回舊券銷燬、重新下發以新權利人爲持有人的紙黃金。
如此一來,估計以後雒陽也會成爲全世界的“金融中心”,畢竟大漢土地上的黃金法理上都是不能直接流通、被政府管制了,實體都是存在國庫裏的。
雒陽金庫,未來就相當於後世的美聯儲金庫了。別人名義上有黃金,實際上只是拿了張憑證,實體都是在雒陽金庫裏放着。
這樣一旦遇到有人造反叛亂,或者是誰謀逆獲罪了。哪怕造反者之前籌資有籌到過紙黃金,但實物在雒陽,到時候直接發一個詔書,昭告天下,某幾號到某幾號紙黃金作廢,就把反賊的金收繳了。
當然,這個過程中,誤傷還是有可能的。因爲帝制集權時代的法律,不存在“保護交易安全、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條款。
如果在詔書宣佈紙黃金作廢之前的時間差裏,反賊用這些紙黃金買了東西、花出去了。那接受這個錢的無辜商人,肯定會受到損失。
這點上,帝國對“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保障力度,那肯定是不如後世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後建立的政權的。
但以3世紀的社會環境,也不會有多少人覺得這不合理,因爲在帝國環境下,商人跟一個未來的反賊做生意,那是妥妥的資敵啊,
只是把商人這筆交易收到的錢作廢,不再追究別的,已經很仁慈了,商人該反省自己眼神不好,居然跟一個潛在反賊做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