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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美韻的哭訴成爲壓彎姜黛的最後一根稻草, 姜黛的名譽徹底坍塌。
姑且不論充滿爭議性的互換身體以及魅惑邪術,姜黛下毒害姜晞和姜黛破壞他人家庭,這是板上釘釘的事實。
光憑這兩點, 就足以讓姜黛這個人社會性死亡。曾經她還能算是黑紅,仗着資本的力量活躍在娛樂圈。如今她只剩下黑, 資本也捧不起她,再強大的資本也捧不紅一個被全民抵制的人。
就連姜黛那些男人們也因爲她的臭名昭著而受到或輕或重的影響, 尤其是身處娛樂圈的那幾個。
只是網友們可以定了姜黛的罪,抵制她,在道德上譴責她。
在法律上卻拿姜黛無可奈何,現有的證據根本不足以定她的罪。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 沒有其他證據的, 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所以哪怕下毒這樁案件, 姜黛和姜再春已經親口承認,可到了警局, 他們立刻反口不承認只說自己胡言亂語。因爲沒有其他證據,哪怕明知道就是他們乾的, 也不能定罪。
破壞家庭就更不可能定罪, 那是道德層面上的敗壞, 無法引申到法律上。
詐騙那也不是詐騙, 是贈與, 屬於民事糾紛,不是刑事案件。
至於因爲姜黛的詭異就把她抓起來研究,這更不可能。沒有哪一條法律允許郭嘉這麼幹,無法可依,他們就沒權利抓捕任何一個公民,哪怕她再詭異也不能, 這是身爲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