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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季珊的誘惑下,她與張達民辦理了離婚手續,帶着母親和養女,住進了唐季珊爲其購買的魔都新閘路沁園村三層小洋樓,也就是她日後的自殺之地。
協議離婚時,阮玲玉保證以後每個月給張達民生活費用一百元。
但這很難滿足張達民的花費,他不斷開口要錢,阮玲玉自知理虧,又多次支付數百元的費用給張達民,而張達民要求的錢卻水漲船高,一次向她要五千元,唐季珊深爲不滿,阮玲玉便拒絕支付。
當張達民陷入拮据時,想起自己因爲阮玲玉損失了25萬元的遺產,現在卻被阮玲玉拋棄,越發惱火,於是便上法庭,告阮玲玉“撕毀婚契卷偷家財,並與別人通姦”,要求阮玲玉賠償他不曾得到的那筆遺產。
阮玲玉試圖與張達民私下和解,唐季珊堅決不同意,還上法院反訴張達民名譽誣陷。
更讓她煩惱的是,豔遇無數的唐季珊看上了一個小明星、“梁家四姐妹”中的梁賽珍,常常夜不歸宿。
阮玲玉和他爭論此事時,唐季珊竟動手打她。發生矛盾後,阮玲玉從片場拍戲深夜歸來,唐季珊不準阮母開門,讓阮玲玉在外面整整凍了一夜。
本來就知名度極高的阮玲玉,因唐張之爭,被推上風口浪尖、惶惶不安,而唐季珊的花心和背叛,又讓她發現自己所託非人,於是產生了極大的悲觀情緒。
1935年3月6日,魔都地方法院給阮玲玉發了傳票,要求她必須在3月9日出庭作證,說明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