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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明確規定,如果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本人無力賠償或者負擔的,由其監護人依法負責賠償或者負擔。
於是,把她的三個兒子傳喚到派出所。
別人的違法所得是一共倒賣了多少次賺了多少錢,對待她跟對待別人不一樣。
她的是從第一次開始倒賣進行計算,有證據顯示她兩年半前就開始幫幾個黃牛排隊買票,截止本月十七號,共八百六十七天。
以每天倒賣一張船票獲利兩元計,應沒收違法所得一千七八三十四元。
加上兩百元治安罰款,共一千九百三十四元,由她的三個兒子平攤!
要是不認罰,那就法庭見。
法庭判下來還不給,等着他們的就是強制執行甚至拘留。
並且她二兒子的兒子,也就是她有一個孫子正好想參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