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亙長而又繁瑣的介紹和詢問過後,接下來是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之一的寧遠站起身後,清了清嗓子,因爲面前有話筒,所以不用刻意抬高音量,他的聲音也能迴盪在整個審判大廳。
“海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2013】97號。被告人秦明月,女,23歲……”
“被告人秦明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於2013年2月14日被海濱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經海濱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該局刑警支隊執行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秦明月於2013年2月14日9時許,在其居住地海濱市潼關路6號18別墅區9號被刑警查獲。刑警當場從上述地點起獲毒品12份。”<b... -->>最新章節!
。”
“經海濱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上述毒品中有冰毒、嗎啡、海洛因等,總重量54kg(毒品均已收繳)。經查,存放毒品的別墅,屬被告人名下房產。”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房產證明、發破案經過、冰毒、海洛因等物證、書證;2、證明人於奇、劉玉達、宋子棟等人證言;3、被告人秦明月、李強、範剛、祁易同供述和辯解;4、海濱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27號理化檢驗鑑定報告;6、視聽資料(光盤2張)。”
“本院認爲,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高達一千克以上,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之規定,依法應予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