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第8/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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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結了,不是什麼大事。
警察把兩個青年押上車,便要帶回去做筆錄。
周黎必然不能去。
那兩個人很可能和林爺他們聯繫過,他去做筆錄的這個時間足夠季二他們圍過來,沒地方跑。
他裝作很忌憚的樣子,不願意和那兩個黑澀會一道,說道:“我能先把狗還給人家再去嗎?”
警察道:“我們可以幫你聯繫失主。”
周黎猛搖頭,還是不願意。
警察勸了勸發現不管用,只能隨他。
因爲他這邊屬於受害人,有作證的義務和拒絕的權利,如果他想不追究,其實是不需要做筆錄的,他們也不能強行把人帶走,看他這模樣就知道估計不會追究了。
周黎暗中鬆了口氣,再三道過謝,抱着狗大爺上車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