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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晚上,于飛帶特萊姆見了於鳳臨。
於鳳臨對特萊姆的感官和于飛出奇地一致。
至此,這事沒有任何疑問了。
兩天後,于飛開始和特萊姆協商代理合同。
前世從未經歷過這種事的于飛被各種專業術語整暈了,花了半天才理解了各種術語。
又經過大半天的協商,于飛和特萊姆的代理合同敲定如下。
這是一份四年合同,特萊姆將收取于飛未來的新秀合同裏的4%的錢作爲佣金,但于飛還需要給予特萊姆新秀合同裏6%的收入用於休賽期的旅行費、訴訟時的律師費、和進行商業活動的宣傳費。于飛可以選擇不給這筆錢,但如果不給,這些事情就得他自己處理了。
所有新秀都會給這筆錢,于飛也不例外,何況特萊姆收取的佣金比例本來就很低,一般的經紀人會抽取合同收入的10%的佣金,而他只要4%,簡直是良心價,于飛毫無顧慮地同意了這事。
然後是代理資格授權問題,意思是經紀人是否有權代表運動員簽署商業代言協議或進行合約談判的權限,于飛先把球員合同談判全權授予特萊姆,再把商業代言的談判權授予特萊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