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8 章 刑庭(四) (第4/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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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1:“以被告人XX说的为准。”
辩护人2:“根据证人XXX、XXX的证言可知,被告人XXX在XXXX这一起事件中,没有……;在XXXXX这一起事件中,他其实……”
辩护人3:“由证人XXX、XX、XXX等人的证言可知,被告人XX只是提供了住所给卖yin人员从事卖yin活动,所以辩护人认为她应当构成容留卖yin罪,而不是构成组织卖yin罪。”
……
陈归键盘敲得飞快,但仍然有跟不上的时候。
审判长和审判员看着审判席上与书记员的电脑屏幕同步的电脑屏幕,随时叫停被告人或辩护律师,询问前面的内容,让书记员能够记录。
持笔记录的辩护律师们则是发挥自己的归纳总结能力,笔下不停地记录自己认为重要的内容。
——
东汉位面。
崔仲芳想了想,道,“我记得先前有一次,姜海蓝代理的那个案件,公诉人出示证据,是一并出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