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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日本認明中國爲朝鮮宗主國,日本進佔朝鮮之後,朝鮮所缺的進貢中國之禮,一併補還。
第二款:日本將管理以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中國。
以下地方爲:琉球羣島。即東經一百二十一度起,至一百二十九度爲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八度爲止的所有島嶼。
這一條在林遠最開是寫的是:日本割讓琉球羣島給中國,後來林遠找到了馬關條約的原文,把上面的話原原本本抄了下來,當然,被割地的變成了日本。
第三款:日本將庫平銀二萬萬兩交與中國,作爲賠償軍費,下面是具體的賠償時間表。
第四款:在貿易中,日本若給予第三國某一優惠待遇,中國視爲自動擁有(即日本給予中國最惠國待遇)。
第五款:中國人在日本如若觸犯法律,日本政府無權傳訊,逮捕,審問,需交由中國駐日使館辦理(即中國人享有治外法權)。
伊藤博文讀罷合約,也顧不上斯文了,將那份文件重重拍在桌子上,怒道:“你們不記得你們在平壤的失敗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