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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巧月支支吾吾地,“我……不敢念……法官,坦白從寬是不是?我念了……可以不坐牢嗎?”
審判長只再一次強調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有意作僞證或隱匿罪證要承擔法律責任,而後要她宣讀。
周巧月這才結結巴巴開始讀,“欠條。茲欠周巧月人民幣五萬元整。於2012年3月前以現金還清。欠款人蕭伊庭。欠款人身份證號1xxxxxxxxxxxxxxxxx。2012年2月26日。”
唸完,周巧月指着欠條,“這裏……有他的簽名……”
審判長問蕭伊庭,對於周巧月所述以及證物有何異議。
法警便把欠條拿給蕭伊庭看。
他一看,打印的欠條,不過,卻還真的有他的簽名,他的字體,足以亂真,就連他自己乍一看,也看不出來不是他寫的,還2月26日,竟然在他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之前,這麼一來,這周巧月完全可以說,調查取證之前他就去教唆過她了……
看來這個人,真是做足了功夫……
他聲音略沉,緩慢而清晰,“有異議,我沒有簽過這樣的欠條,也沒有教唆證人做假證,申請調查取證經法院批准,真實規範,筆錄、錄音錄像證據俱全。我可以問證人幾個問題嗎?。”
他沒有申請筆跡鑑定,筆跡鑑定本身就是一種很難的鑑定,而這字寫得真和他的一模一樣,根本就是以他的字爲模板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