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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初,羅律師完善了李龍華“賣樓花”的構思,併爲華龍置業擬草了買家付訂金買房的合同。
10月10日,華龍置業公司名下旺角一塊地動工開建之前,推出售樓說明書,隨同《明報》一起流向香港各個報攤,向市民推介分期付款的買樓新方法,第一期先交訂金百分之五十,第二期落妥二樓樓面交10……第六期餘款10於領到入夥紙時繳清。
同時,《明報》刊登了華龍置業公司推出分期付款賣樓地方式,得到了香港魔都滙豐銀行和高露雲律師樓的支持,買房者交付百分之五十的定金後,這些錢將存在滙豐銀行,滙豐銀行和高露雲律師樓將監管這筆資金的使用,保證資金支付給建築商。
之後三天時間,數十萬香港人談論有關分期付款買樓的話題。
香港人將正在興建中或還沒有動工興建的樓宇或其中的單元,形象地喻爲“樓花”,華龍置業公司預售“樓花”,被香港人稱之爲“賣樓花”。
“賣樓花”這個詞最早成文於10月12日,香港大報《成報》刊登了一篇文章——《華龍置業開創新的地產模式》。
這篇文章是李華龍自己寫的,他之所以沒有在《明報》上刊登,而是投給了《成報》是爲了避免別人說他王婆賣瓜,自賣自誇,他沒有以自己的身份投稿,他大哥李華文讓久安公司的一個員工投稿,稿費也給這位員工了。
並不是只有李華龍寫的一篇文章在報紙上發表,很多人都在報紙上撰文談論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