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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賀陽並沒有出現在被告席中,代表young的是陳藝文,他們請的律師叫做陳燕婷,在這方面頗有名聲。而原告那邊出現的則是謝林濤,代理律師則不是薛超了,而是換了名叫李安然的律師,瞧着十分沉穩。
賀陽就坐在下面的旁聽席中,他側頭看,就在旁邊不遠處看到了薛超和一個與他微微有些像的男人,他想那應該是薛義濤——朱驁並沒有出現。
案件一開始是法庭調查,原告先發言。謝林濤從發明專利持有人的角度,對他從何時開始有了這個初步想法,到中間做了哪些工作,如何讓胃部膠囊機器人成型,以及申請專利的過程進行了簡單的陳述,然後重申了他們的要求,要求判定young專利侵權。
當然,他的專利申請時間是提前了的,也就是在三年前的6月2日。
而陳藝文的陳述內容也差不多,但偏偏,兩份專利的申請時間,是重合的,young所購買的胃部膠囊機器人的申請時間是在三年前的6月12日。這使得他們在蒐集相似專利信息的時候,並沒有發現對方。
只是因爲美國與中國對於專利的審查期限不同,中國在三年左右,美國在兩年半到三年間,所以造成了時間差,young提前拿到了美國的發明專利,然後來到了中國準備進行推廣。
因此,即便young拿的是美國專利,但宏遠也是不可能讓他們專利無效的。他們只能從侵權方面進行申訴。
緊接着,雙方律師又提供了證據,事實上,如果宏遠的申請日期還是一年前的話,這場官司還有點懸念,但如今時間一改,雙方時間相近,宏遠的專利是中國的,時間申請在前,young雖然提前拿到專利證書,但卻是美國的,更何況他申請時間在後,又沒有申請pct,但凡瞭解一點的都可以判定,young侵權是板上釘釘的事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