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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吳凡雖然被李一白控制的警察抓捕,不過他們也是被檢察院起訴誹謗領導人罪名抓捕的。
也就是李一白抓人還是依靠法律的手段來進行。
當然法律手段只是一個理由,因爲這個法律的制定和檢察院的檢察官都是他任命的。雖然說是司法獨立,可是這些人哪一個不看李一白的眼色辦事。
畢竟李一白有任命和免職的權力。
也就是在司法獨立的框架下,這些吳凡還是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他還可以請辯護律師爲自己辯護。
他的定罪還得通過法院。
而且有的法律有保障個人的自由的條款。這些吳凡都可以用來保護一下自己。
但是他知道,這些保護都是微弱的,因爲法律是李一白寫的。他也隨時都可以修改。說到底,他需要將法律的修改權奪回人民手中。
‘我們不僅要言論自由,還要法律的制定權力。現在的法律都是李一白的內閣決定的,雖然有立法院。可是立法院幾乎不立法,僅僅是修改一些環保法之類的不痛不癢的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