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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婚書人錢大福今憑媒原用財禮銀買地僕陳二舉男……年方拾伍歲自願出賣與金魚衚衕丁一下爲僕。憑媒叄面作時值財禮銀貳兩壹錢整其銀婚約等書當日兩相交付。其僕出賣之後一聽買人隨即領去用日後成人長大娶妻完聚丁家住屋並無回宗異說。今恐無憑立此婚書爲照”下面是日期、出賣人押記、僕人押記、中人押記等等。
所謂婚書,其實就是賣身契約!
王振要把這豪宅美女僕人賞賜給丁一,下面那些領命去的走狗,可以說是挖空心思,幾乎把事情辦絕了。
明代對於百姓家裏蓄養奴僕,是有規定的,一品大員能蓄養多少僕人、伯爵之類的勳貴又能蓄養多少僕人都是有嚴格規定,這叫上下有別;不符合這種標準的人,例如丁一隻是秀才功名,所以如果蓄養奴僕近百人,絕對就是僭越逾制,那麼如果有人告發,丁一就有罪了,養的僕人不合身份,是要謀反麼?
那怎麼辦呢?
於是辦事的人,就把賣身契約弄成所謂婚書、投到文書,名義不同,性質一致。例如上面那婚書,就提到“出賣之後,一聽買人隨即領去”聽人使喚明確了義務,後面又是“長大娶妻完聚丁家住屋,並無回宗異說”不能認祖歸宗了,這不就是賣身契麼?
而雪凝取來另一張叫做“連名戒約”的,上面則就寫着:“……不服主公約束,糾衆倡亂。經家主呈告官處治蒙縣主開恩不深重究押令當堂寫立連名戒約。身等自知前非悔過自新,磕求家主仍復收留。嗣後永遵約束小心供役再不敢糾衆抗拒……”下面是日期、文書之中提到一衆僕人的押記、官府押記等等。
便幾乎就是賣命文書了,而這份連名戒約,則是說這些僕人以前反抗過丁一這家主,經官府判決之後,他們全都連坐,如果有一人再反抗家主,其他人都要追究責任。
明代自然不是如元清亡國時期一樣,奴婢可以任意打死。但不論哪個封建朝代,對於惡僕欺主,官府必定是重罰的;至於立下連名戒約之後,家主若再上告,那就不是一般事情了,杖個幾十、一百,流放邊遠之地沒什麼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