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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操場裏,劃出一大片空地,以隊爲單位,兩隊身穿皮甲,戴上鐵盔,用木刀或是木槍,進行有組織的羣毆。
爲了公平起見,李中易安排黃景勝帶着他的人,作爲現場的裁判。
李中易規定得很清楚,不管身體的那個部位受傷,都必須馬上退出比賽。違規者,一旦被查出,將永遠攆出團結鄉兵這個蒸蒸日上的小團體。
打不過是一回事,捱了刀卻故意裝傻,這個就是至關重要的誠信問題了。李中易絕對不可能容忍這種害羣之馬,存在於團結鄉兵的行列之中。
根據規則,比賽每七天舉行一次。凡是失敗的一方,不僅每天只能喫最差的飯食,還要連續幫獲勝的一隊打七天的洗腳水。
至於獲勝的一隊,除了每天能夠喫到羊肉以外,還可以每人獲得500文賞錢。假如每次都獲勝的話,一個月將獲得實打實的兩貫錢外快收入。
要知道,這個時代的普通步兵,一年只發十個月的餉錢,每月真正拿到手的不過區區二百文罷了。
團結鄉兵更是等而下之,他們屬於服徭役,連一文餉錢都沒有。
重賞之下必有勇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