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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啓四年六月一日,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楊漣上書魏忠賢二十四大罪。
其言曰:
高皇帝定令,內官不許干預外事,只供掖廷灑掃,違者法無赦。聖明在御,乃有肆無忌憚,濁亂朝常,如東廠太監魏忠賢者。敢列其罪狀,爲陛下言之。忠賢本市井無賴,中年淨身,夤入內地,初猶謬爲小忠、小信以幸恩,繼乃敢爲大奸、大惡以亂政。祖制,以擬旨專責閣臣。自忠賢擅權,多出傳奉,或徑自內批,壞祖宗二百餘年之政體,大罪一。
劉一燝、周嘉謨,顧命大臣也,忠賢令孫杰論去。急於翦己之忌,不容陛下不改父之臣,大罪二。
先帝賓天,實有隱恨,孫慎行、鄒元標以公義發憤,忠賢悉排去之。顧於黨護選侍之沈紘,曲意綢繆,終加蟒玉。親亂賊而仇忠義,大罪三。
王紀、鍾羽正先年功在國本。及紀爲司寇,執法如山;羽正爲司空,清修如鶴。忠賢構黨斥逐,必不容盛時有正色立朝之直臣,大罪四。
國家最重無如枚卜。忠賢一手握定,力阻首推之孫慎行、盛以弘,更爲他辭以錮其出。豈真欲門生宰相乎?大罪五。
爵人於朝,莫重廷推。去歲南太宰、北少宰皆用陪推,致一時名賢不安其位。顛倒銓政,掉弄機權,大罪六。
聖政初新,正資忠直。乃滿朝薦、文震孟、熊德陽、江秉謙、徐大相、毛士龍、侯震暘等,抗論稍忤,立行貶黜,屢經恩典,竟阻賜環。長安謂天子之怒易解,忠賢之怒難調,大罪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