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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社對稽覈組在稽覈期間,促進我社積極排除信貸風險和經營風險,完善各項管理工作的辛勤勞動表示真誠的謝意!我社就《稽覈問題確認書》所提出的問題作了逐條覈對。現就有關問題確認說明如下。
一、關於“資本金不實”問題。
我社六家股東的1800萬元股本金,於正式試業的四月二十八日前全部到帳。《稽覈問題確認書》所述“1994年2月1日你社從自己在專業銀行開立的存款戶中轉出300萬元給在福田服務社開戶的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帳戶上,然後再由岸尾公司開具支票300萬元又轉給你社作爲入股資本金。”屬實。情因當時我社得到岸尾公司在開業前保證如數給足資本金的承諾後,爲方便做帳暫時墊付了該款。事後,岸尾公司在僅隔了半個月時間的2月17日便通過深圳浩蕩公司代付200萬元還給我社;在試業前的4月27日,又將餘款劃還給我社。故我社的1800萬元股本金還是充實的。
二、關於存款問題。
《稽覈問題確認書》所確認的問題基本屬實。但經逐筆查對,“深圳寧多思有限公司”爲私營企業,其存入的400萬元定期存款應不屬違規吸存。
三、關於貸款問題。
1、超範圍發放7戶9筆3570萬元貸款屬實。
2、違反了對單個集體法人貸款不得超過服務社股本金總金額30的規定共5戶,發生額23950萬元,餘額15950萬元,屬實。
我們需要說明的是:對岸尾公司發放16900萬元(餘額8900萬元),對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發放4650萬元的問題,當時我們的主要考慮是:這兩個公司所經營的汽車城項目,當時是得到市政府有關部門論證支持的寶安四大項目之一。而且,我們也認爲服務社在創業初期要形成自己的骨幹客戶羣。同時,對該公司邊籌建邊經營所形成的汽車、彩電、空調等商品的銷售回籠貨款感興趣。我們主觀上認爲,這家公司能給我社帶來可觀的活期存款結算量。在這種情況下,我社當時參加項目論證會後,很積極跟進,放出大量貸款,由此構成了潛在的信貸風險。這個教訓是很深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