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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寶安岸尾經濟發展公司(下稱岸尾公司)與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貸款糾紛案,業經本院作出(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1、1562號民事調解書,並已發生法律效力。岸尾公司不服該調解,向本院申請再審。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該二案進行再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調解書的執行。
院長:xxx
市中級人民法院(印)
本件與原件覈對無異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xxx
湖貝支行的領導班子對該裁定書所述及的老貸款倒沒有什麼大多的考慮,因爲這與他們的責任沒有太大的牽連。反觀作爲副行長的陳作業的言談舉止,好像倒是更加希望湖貝支行在這方面敗訴,因爲這樣一來,原湖貝金融服務社的法人代表莊宇便要承擔瀆職的罪責,可能要坐牢了。人們怎麼也弄不清楚,這陳作業與莊宇才共事了一年,爲什麼結下了那麼大的樑子,非要置人於死地而後快呢?能說他因爲年輕,沒有社會經驗,所以,處理事情便不知深淺的理由解釋得了嗎?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