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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讓行長對夏天不會產生意氣用事的印象,夏天覺得僅僅寫着上面幾個字是不夠的,還要再說明清楚不同意貸款的詳細原因。也要讓行長心裏覺得踏實。於是,他另附紙寫道:
關於深圳達明實業發展公司貸款審查情況
一、借款方的不符點:
(1)借款方經營情況較差。在我行筍崗辦事處開帳戶半年多仍無結算。爲慎重起見,本部在審查期間告知調查員舒光榮通知該公司能否提供該公司在他行開戶的去年12月和今年二月的結算清單,以示經營正常,也提供不出。
(2)借款資料的邏輯性不足。其購銷合同大致已經履行完畢,但在過去的“庫存”中有大量的相同鋼材,而“應付款”與合同供方無任何關係,說明不是最近的購銷活動需要支付款項。
二、抵押方的不符點:
(1)抵押方廣東躍華(深圳)有限公司對第三者抵押的權力受到限制。該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二十八條雲:“……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它人債務提供擔保。”第二章第七條稱:股東有下列權利:“……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爲,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另,該公司作爲省屬企業,廣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聯合發文(粵國資評(1996)30號《關於國有資產抵押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也不能不重視。該文規定:“一、凡是國有資產佔用單位以其依法佔用的各項資產作爲抵押物向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時,須經縣(區)以上同級(按財務隸屬關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五、未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擅自以國有資產進行抵押的,該抵押合同無效。未經批准並進行評估的國有資產抵押物,抵押失敗時抵押權人不得處置。否則,由此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按有關規定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