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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深圳市寶安區工業村民委員會
本院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1998)粵法經二上字第170號民事判決書,在執行中,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寶安區工業村民委員會就執行工業村的抵押物達成和解協議,寶安區工業村民委員會付200萬元給申請人後,申請人同意解除該抵押物擔保。
另查明:寶安福利牀業有限公司1998年度未辦理工商年檢。
本院認爲,寶安福利牀業有限公司名存實亡,申請人與抵押人已就擔保抵押物的處理達成和解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六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粵法經二上字第170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後立即生效。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一日
夏天問道:“你這個裁定書與我們的和解協議的時間差一天,有什麼後遺症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