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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借款金額,他要求:“我們的房產證,一般做3000萬元貸款沒有問題,但是,我們現在用不了那麼多,現在的合同就籤1500萬元,在1500萬元中一時還用不了那麼多,最需要的是800萬元,剩下的第二期給我們。”
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貸款就是這樣一拉一攏一擔心(擔心資金放不出而虧損)、雙方各有所需的情況下特辦的。請看:1994年6月13日籤合同,6月16日放款出帳800萬元。6月20日上午市人民銀行前來查帳,到了6月28日,人民銀行黃金銀帶領工作組宣佈湖貝金融服務社停業整頓,停止一切貸款活動,並由人民銀行沈東平科長接管了所有客戶的貸款資料。而這時,該筆貸款還沒有來得及辦理公證手續(注:公證手續是人民銀行審查完後,於94年7月1日由信貸員歐忠誠會同三八股份公司人員到羅湖公證處辦理的)。
當沈東平檢查到絕大部分抵押貸款都沒有辦好手續,如岸尾經濟發展公司以10平方公里的土地抵押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貸款18億元,連紅線圖都沒有;作爲78輛組裝轎車抵押只有出廠證放在金融服務社;第三者存單質押連質押聲明都沒有等,他感到十分喫驚。有一天晚上,莊宇總經理、秦現虹副總帶着我去見人民銀行肖效前副行長。肖聽介紹說,我是金融服務社信貸人員,便把我當成上述貸款經辦人,罵了一個晚上。事後我想,幸好三八股份公司還拿來了《房地產證》,已經鎖在營業部的鐵櫃裏,還算比較完善。
這以後,三個信貸部忙着補辦貸款手續。包括:貸款呈報表、審批表、借據,甚至是營業部的帳和憑證及公證手續,力求能完善多少算多少。
市人民銀行於1994年7月12日向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下達《稽覈問題確認書》,對上述信貸質量的核心問題作了完整的描述,並要求整改。金融服務社於1994年7月13日後向市人民銀行上報《關於對〈稽覈問題確認書〉的確認說明》,並在忙了幾個月的補辦工作後,兩次向人民銀行呈請《關於我社整改情況和恢復正常貸款業務的請示》等多份文件。
現回過頭來看,當時所補辦的增加抵押,更換擔保,完善手續的各項努力,多數在向法院起訴時,被判不予支持,風險依舊。僅僅起到市人民銀行同意復業的作用。
毋庸置疑,如政法部門到市人民銀行調閱這三份文件,就能確認當時湖貝金融服務社的“先出帳後完善手續”的事實,和抵押物普遍沒有的所謂抵押貸款。同時也能表明,這是金融服務社和借款企業的共同行爲。這裏的核心問題是:湖貝金融服務社領導人在1994年6月8日前已經知道特區人民銀行擬對該社採取停業整頓的措施,而在6月中旬集中放貸,導致近10個企業突然的、很意外的取得了貸款。我再提供一個佐證,市中院審監庭於98—99年間,啓動“寶安區岸尾經濟發展公司與湖貝支行的貸款案的審判監督程序”的卷宗內包含莊宇在內的近10人的詢問筆錄,可以確認上述事實。
二、市民銀行湖貝支行與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談判時斷時續,最後不歡而散。
隨着時間的推移,金融服務社賴以放款的一年期存款在95年3月起逐步到期,而貸款又難以收回,金融服務社面臨巨大的支付風險和社會問題。如何拿出大筆資金去高價購買定期存款成了大家頭痛的問題(每1000萬元存款大致要額外支付150萬元利息差額)。當時,想方設法把這種額外利息轉嫁給舊貸款戶承擔,成爲服務社負責人和信貸人員每天的中心工作。這種叫貸款戶組織存款保服務社開門的做法,舊貸款戶心裏是不願意的,舊貸款戶都會談些條件,要求增加新貸款以解決買存款的資金來源。
1995年6月30日,湖貝金融服務社邀請三八股份公司到服務社面談協助組織存款和一攬子解決建設三八大廈資金的中長期貸款計劃。1995年7月10日,莊宇帶着我和卜一定到總行請示,得到明確答覆:“……如果對方能出《存款承諾書》,可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