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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深圳來昆有限公司清算組
負責人:沈志,組長。
本院於1996年9月11日裁定宣告深圳來昆有限公司破產還債,並指定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本案經審理後,本院以(1996)深中法經字第1065-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分配比例爲5891,並中止本案的破產程序。清算組就本案清收回部分破產財產,現提請本院確認破產財產追加分配方案。
經審理查明:截止債權申報期滿之日,共有11家債權人申報了債權,獲確認的債權總額爲l7912635元。本次清收回破產財產總計1100000元,均爲深圳來昆有限公司在清水河土地合作項目的投資款。本次需優先撥付的清算費用爲389820元,其中爲債權人共同利益支出的費用1520元,聘用人員工資138300元,審計費用50000元,清算組報酬200000元。提存1051248元,用於公告等項費用開支。本次可供債權人分配的破產財產69966752元,分配比例爲3906。
本院認爲:清算組在對深圳來昆有限公司破產財產的清理、清收和分配過程中,沒有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行爲。清算組提請認可追加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依照《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苦幹問題的規定》第九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深圳來昆有限公司清算組提出的破產財產追加分配方案。
本裁定爲終審裁定。
審判長張中庭
審判員蔡曉歡
代理審判員曾波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