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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判吳祥違法,因爲這個裁人太多了,一般收購什麼公司都有協議,就是你可以裁掉多少,保留多少。那沒有協議呢?
很簡單,那就是看其他公司的協議,按照其他公司收購案的協議來比照,這樣就能知道你犯法沒犯法了。
真是這樣?
真是這樣,因爲美國屬於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裁判就是如此,之前有案例是如何判罰,然後再根據現在這個案子的實際情況,來判定有沒有犯法,有沒有罪。
不像大陸法系,就是我國以及歐洲大陸執行的‘成文法’,有法典。有法律依據,每次法官宣讀判決的時候,都指出你違反了那個法律,哪一條。說的清清楚楚的,英美法系不說這個,他們就說你有罪還是沒罪,以及應該如何賠償受害人。
實際上就是他們沒有法典,也就是美國還有個成文的憲法,甚至英國連個最基本的憲法都沒有,憲法不成文。
也就是說,根據其他公司收購的慣例來看,吳祥這回確實有罪!
可但是,美國是自由國家啊。奉行的是自由市場經濟啊,我這回收購了就裁掉了所有的人,這不就是自由嗎?你有什麼權利來干涉我的這個自由呢?
而且還有最關鍵的一點,那就是我們這個公司小啊,雖然我們裁掉的人員比例很高。可實際上沒幾個人,跟那些個大公司併購需要在裁員問題上籤協議的那種來比,我們這個裁員根本就不夠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