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9章 定性 (第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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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翔遠的理由是這樣的:“局長,我認爲這個案子定性爲防衛過當,還是應該慎重。李豪是個混子沒錯,以前也確實有一些違法的行爲,和人打架鬥毆什麼的,但從沒有真正致人輕重傷的情況。他很多時候,都是喜歡拿匕首嚇唬人。”
“所以,他當時應該也是拿匕首嚇唬向鳳嬌,要說真有傷害向鳳嬌性命的故意,我認爲是不存在的。他沒那麼大的膽子,也沒那個動機。”
“是向鳳嬌反應過激,去搶他的刀子,在這個過程中,導致向鳳嬌受傷。然後她更進一步的判斷失誤,誤以爲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了嚴重威脅,所以才導致了這麼嚴重的後果。”
“最主要的是,如果這個案子定性爲防衛過當,我擔心,今後會出現更多類似的案子。”
“我們縣裏的治安狀況,本來就不是很好。這樣的案子如果越來越多,最終麻煩的還是我們自己!”
應該說,這也是一個思路,而且有一定的代表性。
這其實就是爲什麼很多打架鬥毆的案子都被定性爲“互毆”的根本原因。
一線的同志,不想惹麻煩。
反正不管有理沒理,各打五十大板,看你們以後還敢打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