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5章 理想很豐滿,現實卻骨感 (第1/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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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有明確規定,禁止在刑事訴訟案件中,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規定,自然也是有原因的。
如果在刑事案件中實行風險代理,那麼代理人就可能爲了拿到錢,做出一些違背律師規範,甚至違反法律的事情。
比如,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等等。
雖說刑辯律師的職責,是讓被告人,也就是自己的當事人受到公平公正的審判,但畢竟“財帛動人心”。
如果審判結果跟自身利益直接掛鉤,那麼誰也不能保證在巨大利益面前,律師是否還能保持本心不變。
人心是經不起考驗的。
所以乾脆禁止這樣的行爲,將風險和一些不好的可能性,扼殺在搖籃裏。
這是法理角度的原因。
其實從律師自身角度出發,他們往往也不願意在刑事訴訟中實行風險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