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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26萬是夫妻共同收入——總計是72萬,去掉必要的開支後,按52萬算,一半就是26萬——另外則是15萬的精神損失費,合計41萬。
——何前提出的精神損失費是30萬。
最重要的是,何前表示,蕭然不需要這筆錢,而是要全部捐給希望工程,這自然會贏得法官的偏向。
41萬啊!
鄭娟頭疼得厲害。
她手裏有41萬嗎?
沒有,因爲大部分錢都被鄭有軍夫婦拿走,去補貼鄭剛了。
但法律就是法律,她敢抗法嗎?
“爸,媽,這場官司我們大概率要輸,得賠給蕭然41萬。”鄭娟向父母和弟弟宣佈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