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3章 民法典496條 (第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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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僅以我方銷售人員在銷售保險合同時,並未詳細講解其中的保險條款爲由,主張廢除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這點未免顯得有些霸道?”
“另外,保險合同的簽訂,雙方都有義務遵守合同上的條款,並非只有保險公司纔有遵守條款的義務。”
“例如,合同中載明,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酒駕,無證駕駛,準駕車型與駕駛車輛型號不符,這些都不在保險公司的賠付範圍之內。”
“投保人在日常駕駛車輛的行爲中,也應當遵守此類義務。”
“不過話說回來,原告方未按照保險合同中的條款,對投保車輛進行年檢,這本身就是一種違約行爲。”
“原告方律師僅僅憑藉着民法典四百九十六條之第二款內容,否定當時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內容,這點是極爲不妥的。”
方博遠一口氣說了這麼多,也是忍不住長舒一口氣。
瑪德,跟法外狂徒張三對線,真是太難受了。
要拿出法條反駁對方的觀點,首先得過去心理上這一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