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4章 只是……後來聽說場上的幾個法官結果都是不怎麼好 (第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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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案件經本法庭審理,充分聽取了雙方所提供的觀點證據。”
“現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方水滴保險公司以原告馬小跳所投保的車輛未按時參加年檢爲由,拒絕對其車輛引發的交通事故理賠,這點與法無依,且理由不夠充分。”
“根據民法典496條之第二款規定:提供格式的一方未履行提示義務,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厲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爲合同內容。”
“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爲格式合同,且被告方並未盡到詳細的提示說明任務,致使原告方對合同內容產生重大誤解,這點本身就存在過錯,且被告方也不能提供車輛未參加年檢與引發交通事故之間必然聯繫的證據。”
“因此,本法庭宣判:被告人水滴保險公司足額向原告馬小跳先生支付218000元的交通事故賠償。”
“另,本案的訴訟費用6300元同樣由被告人水滴保險公司承擔!”
“若被告人對本次判決結果不服,可在十五日之內上訴至上一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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