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0 章 晉江文學城獨家發表/捉蟲 (第2/1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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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的法律各有差異,但有這麼一條規定的,其判斷依據都大抵是要求當事人是“違背自身意志被迫參與犯罪,而其本身‘從頭到尾’都沒有犯罪意圖”的。
可這種極其難以界定,看不見摸不着的思想類事物,本就不好判斷。
爲了避免有人試圖以此爲藉口脫罪,各國的司法機關對此的判斷都頗爲嚴格——基本上只有明確進行了反抗的痕跡,或對圍剿犯罪集團提供了有效幫助,亦或者說好運有其他相關證據證實這一點等等特殊情形,纔有機會減刑,至於免刑,就更加罕見了。
雪莉的條件很難滿足要求。
她雖然不情願,但畢竟在組織呆的時間太長,而且的確一度安於現狀過,並在之後答應與尼昂合作,主動參與了一些行動——而在做出合作這一決定,她就已經遠遠不屬於“被迫犯罪”的範圍。
與組織之外的其他□□合作,也是一種同流合污。
求助光明或者說孤身逃跑,對渴望儘快與姐姐團聚、不折手段擺脫身後陰影的雪莉而言,是最差勁的選項。
明確表示願意給予她便利的FBI那“證人保護計劃”,聽着倒是不錯,但卻不符合雪莉的需要——實際上,證人保護並不等同於免刑,對於被保護者來說,如果TA本身也是罪犯,那麼需要在服刑完畢後纔會被保護。而在保護期間,往往會根據被保護者個人不同處境,而被要求必須與美國政府保持或緊密或寬鬆的聯繫,例如一段時間一次的聯繫電話等等,本意大致是爲了確保安全,但這在雪莉眼裏也和監視無異。
這兩點,如果雪莉只有孤身一人,或許還會考慮接受。
但她不是孤身,所以不可能答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