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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所長是個三十來歲的青年人,長得虎頭虎腦,目光炯炯有神,剃着一個小平頭,看上去非常精悍幹練。
寧青和谷黎明進去時,他正在看一份材料。一個二十多歲的年輕女警站在他的辦公桌旁,有點緊張地盯着他看材料的表情,生怕自己寫的這份申報全市公安系統“文明看守所”的材料過不得關。
看見谷黎明和寧青戴着墨鏡、圍着圍巾走進來,年輕女警有點奇怪地看了他們一眼,那個所長抬起頭來,露出一絲笑容,問道:“請問兩位有事嗎?”
谷黎明還沒開口,寧青搶先問:“請問您是這個所的所長嗎?我們是來投訴門口那個值班的警察的。”
“投訴?”
所長有點驚異地放下手中的材料,饒有興趣地問:“你是說門口值班的老李?投訴他什麼?”
“我們是來給關在看守所的冷笑天送錢和東西的。據我所知,我們有這個權利。但你們這個值班的警察不僅不許我們送東西,而且態度粗暴惡劣,講話陰陽怪氣。我進來時看到你們看守所的圍牆上寫着‘爲人民服務’幾個大字,難道你們就是這樣爲人民服務的?”
所長一愣,忽然哈哈大笑,說:“這位女士,老李是個粗人,在部隊裏養成的這個習慣,說話行事一貫很衝,不會委婉地和別人說話。如果他沒有打你或是罵你,還請你包涵一下,投訴他就沒必要了。至於你們說的給冷笑天送東西的事,這是領導交代的:他是殺人要犯,在偵查審訊結束之前,爲了防止有人借送東西的機會爲他傳遞消息,一律不許他的家人或是親戚朋友給他送任何東西。這是一項針對特定對象的特殊規定,希望兩位理解配合。”
“我就是不理解。難道一項法律或是規章,是可以因人而異的嗎?法律和規章應該對每一個人都是同等規定的,不可能因爲某個人有某種特殊情況就在法律和規章之外額外給他另定一條規矩。比如我們今天要送東西給冷先生,法律規定我們有權利送,你們就不能因爲冷先生情況特殊就剝奪我們的這一權利!據我所知:法律和規章應該是對事不對人的。而你們這樣做,正好是與這條基本原則相反:你們是對人不對事!”
寧青在香港曾拍過一部關於律師的電視連續劇,在裏面飾演一個女律師,所以對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非常瞭解,一口氣就把她的不滿發泄了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