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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光榮,你願意做週一軍的辯護律師嗎?”
“審判長”剛哥一本正經地問。
邱局長無奈地點點頭,說:“我願意!不過我不能給他做無罪辯護,只能做輕罪辯護。說實話:我非常討厭襲警的行爲!”
那個囚犯抬起頭犀利地看他一眼,目光中露出兇狠的神色,但這神色轉瞬即逝,仍然低下頭,老老實實地答道:“我不要求做無罪辯護,只要律師幫我減輕罪責就行!”
接下來,就由“公訴人”宣讀公訴書,然後展開法庭辯護,最後剛哥以及兩個“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裝模作樣地合議一番,又向邱局長請教了一下襲警是什麼罪行,然後判決如下:
“被告人週一軍,男,現年28歲,無業,因涉嫌妨礙執行公務罪,於某年某月某日被吳水縣公安局逮捕,現關押於吳水縣看守所。
經本庭審理查明:周犯一軍於某年某月某日晚上在麗都歌廳唱歌時,採用卑鄙下流的手段猥褻、侮辱該歌廳服務員某某某,在歌廳保安前去制止其流氓行爲時,又與保安打鬥。吳水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接到110報警電話後,立即趕到現場,準備將周犯一軍帶到派出所進行訊問。周犯一軍不服警方決定,暴力抗法,打傷城關派出所幹警某某某和某某某,其行爲已經構成妨礙執行公務罪。公訴人已經對其犯罪行爲依法提起公訴……
綜合上述事實和證據,對被告人週一軍依照《華夏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週一軍犯妨害執行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自即日起在吳水縣看守所服刑,並處沒收財產紅塔山香菸一條。被沒收的財產必須在三日內送達本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