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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東點點頭,說:“我們在警察學院學習時,老師告訴我們,國的刑法學者主張將犯罪動機分爲以下11類:
1政治動機,指出於一種反社會需要而產生的犯罪動機;
2財物動機,指爲了滿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物質需要而產生的犯罪動機;
3『性』動機,指爲了滿足『性』本能的需要而產生的犯罪動機;
4報復動機,指基於報復而產生的犯罪動機;
5自尊動機,指爲了滿足某種變了形的自尊的需要而引發的犯罪動機;
6友情動機,指爲了滿足某種非社會化友情需要而導致的犯罪動機;
7妒忌動機,指因妒忌而產生的犯罪動機;
8戲謔動機,指出於追求刺激而產生的犯罪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