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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之,太平興國寺災。是夕,大雨,震電,火起寺閣中,燔開先殿及寺舍數百楹。
朝廷始議修復,崇政殿說書賈昌朝言:“《易·震卦》之《象》曰:‘洊雷震,君子以恐懼修省。’《春秋傳》曰:‘人火曰火,天火曰災。’竊惟近年寺觀屢災,此殆天示譴告。請勿繕治,以示畏天戒、愛人力之意。’從之。
泗州新作普濟院成,詔給田十頃;保慶太后施錢所建也。
辛丑,遼主錄囚。有耶律札巴者,誣其弟罕格謀殺己,有司奏當反坐。臨刑,其弟泣訴:“臣惟一兄,乞貸其死。”遼主憫而許之。
遼有司獲盜八人,皆棄市。既而獲真盜,八家訴冤,中書令張儉再三申理,遼主勃然曰:“卿欲朕償命邪!”儉曰:“八家老稚無告,少加存恤,使得收葬,足慰存歿矣。”遼主從之。
八月,己酉,班民間冠服、居室、車馬、器用犯制之禁。
右司諫、直集賢院韓琦言:“樂音之起,生於人心,是以喜怒哀樂之情感於物。則噍殺嘽緩之聲隨而應之,非器之然也。故孔子曰:‘樂雲樂雲,鐘鼓云乎哉!’孟子對齊宣王雲,今樂猶古樂,能與百姓同樂,則古今一也。臣奉詔與丁度等詳定阮逸、胡瑗、鄧保信所造鐘律,粗考前志,參驗今法,二家之說,差舛未安。竊以祖宗舊樂,遵用己久,屬者徇一臣之偏議,變數朝之同律,賜金增秩,優賞其勞,曾未週歲,又將易制,臣慮後人復有從而非之者,不惟有傷國體,實亦虛費邦用。臣竊計之,不若窮作樂之原,爲致治之本,使政令平簡,民人熙洽,海內擊壤鼓腹以歌太平,斯乃治古之樂,可得以器象求乎!就達其原,又當究今之所急者。且西北二陲,久弛邊備,陛下與左右大臣宜先及之,緩茲求樂之議,移訪安邊之策,然後將王樸、逸、瑗、保信三法,別詔稽古之臣,取其中合典志者以備雅奏,固亦未晚。”詔丁度等速詳定以聞。
九月,庚辰,幸睦親宅,宴宗室及從官。
己丑,出內藏庫緡錢五十萬,下河北轉運司市糴邊儲。
賜河南府新修太室書院名曰嵩陽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