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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甲子,餘宰沭陽。有淮安吳秀才者,館於洪氏。洪故村民,饒於財。吳挈一妻一子,居其外舍。洪氏主人偶饌先生並其子,妻獨居於室。夜二更返,妻被殺死,刀擲牆外,即先生家切菜刀也。餘往驗屍,見婦人頸上三創,粥流喉外,爲之慘然。根究兇手,無可蹤跡。洪家有奴洪安者,素以左手持物,而刀痕左重右輕,遂刑訊之。初即承認,既而訴爲家主洪生某指使,爲奸師母不遂,故殺之。
生即吳之學徒也。及訊洪生,則又以奴曾被笞,故仇誣耳。獄未具,餘調江寧。
後任魏公廷會,竟坐洪安,以狀上。臬司翁公藻嫌供情未確,均釋之,別緝正凶。
十二年來,未得也。
丙子六月,餘從弟鳳儀自沭陽來,道“有洪某者,系武生員,去年病死,屍柩未出,見夢於其妻曰:某年某月姦殺吳先生婦者我也。漏網十餘載,今被冤魂訴於天。明午雷來擊棺,可速爲我遷棺避之。其妻驚覺,方議引盾之事,而棺前失火,併骨爲灰燼矣。其餘草屋木器俱完好也。餘方愧身爲縣令,婦冤不能雪,又加刑于無罪之人,深爲作吏之累。然天報必遲至十年後,又不於其身而於其無知之骸骨,何耶?此等兇徒,其身已死,其鬼不靈,何以尚存精爽於夢寐而又自惜其軀殼者,何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