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3章 醫院被判賠錢 (第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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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拿出了檢測證明。
顧妙柔胸部骨頭斷裂,戳穿肺部,引起呼吸困難,血氧下降非常厲害,如果不立即搶救,血氧過低,要麼死亡,要麼造成大腦嚴重缺氧,持續時間過長,會成爲植物人。
當時顧妙柔根本無力簽字,醫院甚至都沒有家屬的聯繫方式,所以得到家屬允許這一條,法官直接宣佈不成立。
“手術總共用了4個半小時,參與搶救的醫生都非常疲憊,沒來得及立即補寫搶救記錄,沒參與搶救的醫生不能寫,因此到第二天才補寫,我們在病歷中已經註明。”醫院的律師詳細描述了當時的情況。
法官要求主治醫師補充。
主治醫師說道:“當天的值班醫生都已經排滿,顧阿婆送過來的時候,已經臨近中午,參與搶救的護士,醫生,麻醉師等等,全已經工作了三個小時以上,打算休息片刻就去喫午飯,爲了搶救顧阿姨,大家午飯都沒喫。結束後已經是下午3點多,又累又餓,實在沒精力去寫非常專業的搶救記錄。”
醫院治病救人,救死扶傷,這是第一目的,醫生把顧阿婆搶救過來,而且恢復得還不錯,可以說,醫院的操作沒任何問題,即使過程不完美。
譚小月的律師說道:“按照我國衛生法規定,緊急搶救的記錄,必須在搶救結束後六個小時之內補寫上去。醫院是第二天才寫上去的,距離搶救結束已經有17個小時。”
譚小月的律師拿出衛生法中的兩條:《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和《病歷書寫基本規範》
這上面有明確規定,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