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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開啓了成神之路,裝備首先就得配齊!可是,到目前爲止,王澤還在遙遠的地方嗷嗷待哺呢,這可如何是好?這會不會讓王琳他們質疑我們律所的專業水平與專業能力?還是抓緊研究變更強制措施吧。刑事領域的強制措施主要有在押(也就是在判決未生效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依法關押在看守所)、監視居住(包括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和住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其中取保候審是適用於犯罪情節更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根據案件所處階段的不同所進行的區分)的主觀惡性(也可稱再犯危險性)、社會危險性均更輕的案件。那麼迴歸本案,王澤觸犯的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說明王澤的主觀上並具有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發生的目的、而王澤這麼多年雖然消費如流水但沒有任何的前科,說明他不是犯罪型人格,如果沒有後續轉移死者的行爲,王澤是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的。但是現在轉來轉去又回到了關鍵點,王澤轉移的行爲和受害人最終死亡之間是否具有直接因果關係,還是說死者的死因主要是因爲當時的撞擊?即使按照王澤所言,他當時的車速並不快,但是對於一個老人來說,身上這麼多年積累的基礎病就極易導致僅是被輕微的衝撞就發生不可挽回的後果,所以現在還是得確定老人基本的、撞擊時後、警察出警後、以及最後送醫時的身體狀態,如果這一點確定了,那麼不僅是對王澤的強制措施變更極爲有利,也將會成爲王澤辯護材料的殺手鐧!還有就是……碰瓷式自殺的可能性,也對於王澤的量刑幅度極爲重要。李珊回到辦公位上,邊認真記錄着本案的關鍵點,邊認真思考着本案的辯護方向。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李珊檢索相關法律規定並梳理好大致的工作方向後,經請示劉律後找了一名律師助理,拿着律所出具的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兩人一同前往死者就醫的那家醫院。李珊邊開車邊祈求着,醫院一定要配合啊!到達醫院後,經出示律所開具的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二人被引導至院長的辦公室,李珊在路中佯裝要去wc,趁機和劉律彙報儘快讓王琳聯繫一下院方看看是否能夠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促使院方能爲此次調查減少一些攔阻,最好再能多一些配合。掛斷電話後李珊假裝洗手整理衣服後走出了衛生間,後三人來到了院長辦公室。經李珊自我介紹、出具介紹信及律師執業證,並說明此行的目的後,另李珊沒想到的是院長順手就從辦公桌前遞過來了死者的診斷書,上面寫着:“……經診斷爲經搶救無效死亡,系嚴重顱腦損傷死亡。”李珊接過診斷後,立即示意隨行的律師助理記錄下整個過程,待筆錄書寫後,院長也很是配合地簽字確認了,李珊萬分感謝的離開了。
也許是今天運氣好,也許是劉律或王琳背後做了很大的努力,總之今天不算無功而返,但就是這個“經診斷爲經搶救無效死亡,系嚴重顱腦損傷死亡。”的診斷書,其實對於本案目前的情況來說價值不像之前想象的那麼大,但是有總比沒有強吧。李珊暗自想着。
死者的身體狀態在各個階段現在來看是很難確定了,那麼就只有……
於是,李珊回去和劉律彙報了今天的醫院之行的收穫後,又提出還是得從之前樓下那羣人入手來準備材料、明確辯護方向。可是,《刑訴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辯護人認爲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及第四十三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以上兩條說明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被告方是無權向受害人一方取證的,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禁區!這樁案件好似又一次走入了死衚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