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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李珊還沒開車到律所,就接到了“六孩”爸爸的抖音私信
“請問你們老闆怎麼說?可以合作嗎?收入怎麼算?”
嗯哼!李珊覺得這個“六孩”爸爸真是完全沒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李珊現在是不確定他是真的不知道自己已經犯法了還是就是有恃無恐啊!真是太可惡了!到律所後,李珊回想起陸舜曦昨天說的“拐賣”,覺得陸舜曦說的有些道理,很可能這個所謂的瘋女人就是被拐賣過來的。李珊此時心中的正義感爆棚,她在爲孩子的母親感到心痛。此時的李珊胸中充斥着無處宣泄的憤懣,自小就紮根在心中的那一顆正義的種子此時已經破土而出,正逐漸長成參天大樹!李珊想着一旦自己找到證據一定要救這個苦命的母親脫離苦海!
於是李珊首先翻找着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律規定,試圖爲自己的這一腔正義感找到合適的宣泄途徑。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之一的。
李珊看着這個法條,邊默唸邊想着即使這個“六孩”爸爸只是收買了被拐賣的這個苦命的女性,那麼他這個收買的行爲也是構成拐賣婦女罪的,且最高可判處死刑!從我國法律針對拐賣婦女、兒童罪規定了如此嚴酷的刑罰中,就足以看出這個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性是多麼的惡劣、又是多麼的爲羣衆所不恥。並且四部門專門關於什麼情形可以由公安機關對拐賣、收買行爲進行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進行了細緻化的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8條中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3)接到已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爲,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也就是說如果發現六孩母親是被收買的被拐賣的婦女,也可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可以進行刑事案件立案並立即開展偵查工作,所以現在李珊應該確定的是這個母親現在人究竟在哪兒了?精神狀態究竟是如何的?到底有沒有被拐賣的經歷?
李珊此時不禁想着,如果這個母親是被自己的父母以送養之名行販賣之實賣到了現在的這家,那麼法律會處罰這種送養行爲嗎?因爲畢竟是自己的親生父母送養的、而不是其他的人販子?這種雖然是少了被拐的過程,但是其實對於一個女性來講,對她的傷害都是同等的、甚至有可能傷害的更深,因爲是自己的親生父母親手將自己推向的火坑!想到這裏,李珊不禁想着這個母親現在是瘋了,那麼究竟是多麼嚴重的精神病呢?是間歇性的嗎?如果是間歇性的精神病,那麼在她僅有的意識清醒的時間段裏,她看到自己被親身父母捨棄後遭到了自己丈夫的虐待且被自己親生的兒女冷眼旁觀自己這堪稱是慘絕人寰的遭遇,又該是多麼的心痛!
於是李珊檢索着對民間送養行爲的法律規定。發現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中針對民間送養行爲進行了具體的規定: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蔘與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多個環節,只有部分環節的犯罪事實查證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對該環節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認定。2.以出賣爲目的強搶兒童,或者撿拾兒童後予以出賣,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以撫養爲目的偷盜嬰幼兒或者拐騙兒童,之後予以出賣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3.以非法獲利爲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4.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爲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爲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爲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1)將生育作爲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爲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3)爲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爲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爲的。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爲,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徵的,可以遺棄罪論處;情節顯着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5.將婦女拐賣給有關場所,致使被拐賣的婦女被迫賣淫或者從事其他色情服務的,以拐賣婦女罪論處。有關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事前與拐賣婦女的犯罪人通謀的,對該經營管理人員以拐賣婦女罪的共犯論處;同時構成拐賣婦女罪和組織賣淫罪的,擇一重罪論處。6.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爲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販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7.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收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後,違背被收買婦女的意願,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2)阻礙對被收買婦女、兒童進行解救的;(3)非法剝奪、限制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情節嚴重,或者對被收買婦女、兒童有強姦、傷害、侮辱、虐待等行爲的;(4)所收買的婦女、兒童被解救後又再次收買,或者收買多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5)組織、誘騙、強迫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從事乞討、苦役,或者盜竊、傳銷、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的;(6)造成被收買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7)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被追訴前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有關單位反映,願意讓被收買婦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將被收買兒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將被收買婦女、兒童交給公安、民政、婦聯等機關、組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8.明知他人拐賣婦女、兒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健康證明、出生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論處。明知他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買婦女、兒童的戶籍證明、出生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共犯論處,但是,收買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外。認定是否“明知”,應當根據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辯解,結合提供幫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顯違反相關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綜合判斷。9.明知他人系拐賣兒童的“人販子”,仍然利用從事診療、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瞭解被拐賣方情況的條件,居間介紹的,以拐賣兒童罪的共犯論處。
也就是說即使是親生父母將自己的孩子惡意送養的行爲也是構成犯罪的,看着這個條文規定,李珊在想,即使法律規定的看似如此完備,但是好像社會中的拐賣婦女、兒童案的數量卻沒有明顯下降,也許是因爲犯罪分子沒有見識到法律的嚴厲性、也許是犯罪分子和受害人都不懂法,犯罪分子不知道其犯罪行爲可能被判處死刑而受害人卻也不知道到哪裏能爲自己伸張正義,不知道自己到底應該去哪裏求救才能獲救!就像這個母親一樣,李珊不相信她生出來的最大的兒子已經近19歲了,他能不知道自己的母親的身體、精神狀況嗎,但是他卻沒有想辦法給自己的母親治病,他也沒有想要去幫助自己的母親重獲健康甚至是重獲自由就像他的言語行爲中絲毫沒有這個女人一樣、就像他整個家庭從外表上看好像也沒有他母親這個人一樣。沒有這個人?李珊想到這裏,難不成……但是李珊不相信他們縱使有膽量收買、虐待婦女但是他們應該沒有膽量殺人滅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