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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時代的契書,也就是所謂的房契以及地契上,出賣的時候是不寫受買人的,只寫出讓人,見證人,以及一個買賣的中間人。
因此理論上來說,地契房契這種東西,是可以成爲一種“流通財富”的,因爲上面沒有寫受買人,因此如果地契房契被人撿了去,別人就很有可能以此爲準憑證去要地要房,而且大概率能打贏官司。
不過這種寫了出讓人,中間人,以及見證人的名字,按上了手印的契書,被人稱爲“白契”,因爲上面沒有蓋衙門的印。
沒有蓋印,意思是衙門沒有見證過,用這東西去打官司,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
因此現在,一般房屋或者田產買賣,雙方簽了契書之後,都會去縣衙以及府衙蓋印,只有蓋了印的契書,纔會被稱爲“紅契”,代表着這樁交易已經做死了,被官府承認了。
當然了,這種蓋印也不能白蓋,衙門會從中收受一筆交易稅,也算是給衙門增收了。
不過這個時代的不動產交易,並沒有後世那麼頻繁,因此這部分收入在衙門眼裏也不是特別巨大。
沈毅接過契書之後,認真看了一遍,然後把契書還了回去,笑着說道:“是田老八介紹的人罷?”
“是。”
許復低頭道:“公子介紹給我們的這個田大哥很是熱情,前前後後都是他帶着我們在跑,這個宅子也是因爲他,少花了不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