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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接着,法官,審判員,書記員等一干人進來了,書記員喊道:“起立”,所有人都站起來了,法官說道:“6.26特大販毒案現在開始二審,有請控方律師舉證,辯方律師辯證。”
“據公安局提供的證據顯示,在犯罪嫌疑人陳浩的身上,家中和辦公室,搜索出三包毒品,均攜帶有被告人的指紋,據此,我們提交訴訟請求,判決被告人藏毒販毒罪。”控方律師開始列舉證據。
李國滔站起來開始辯論:“我想再次說明的是,這所謂的三包毒品雖然都有被告人陳浩的指紋,但是,要分開而論,其中身上搜查的那包毒品是被告人被面包車上的人挾持後發現的,所以,極有可能是麪包車上的人誣陷被告人的,不能作爲呈堂證據。”
“但是,到目前爲止,麪包車上的人還沒有抓獲,並不能認定爲是陷害。”
“既然相關嫌疑人都還沒有抓獲,那憑什麼就認定是被告人私藏的呢?更不能以此作爲證據判決嫌疑人。”
“說得好。”旁聽席上有人喊道,都在議論紛紛這說的沒錯呀,太有道理了,“肅靜,肅靜”,法官拿着法槌敲了敲桌子喊道。
“有請雙方律師繼續控辯。”
“那麼在被告人家中發現的毒品,攜帶有被告人的指紋,這個證據是毫無疑問的。”控方律師開始舉證第二個證據點。
“被告人家中發現的毒品是公安局緝毒大隊的人在搜查中發現的,這點沒錯吧?”李國滔辯論說道。
“沒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