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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說是你的猜想了,這不能作爲呈堂證據。”
李國滔沒說話,這確實是他的判斷,並沒有十足的證據。
控方律師繼續說:“在被告人辦公室發現的毒品,據我們所知道的,被告人的辦公室是獨立辦公室,平時除開同事進去外,並沒有其他人進入,並且,在被告人的辦公桌的抽屜上並沒有發現其他人的指紋,也就是說,沒有其他人動過被告人的抽屜。”
“沒有指紋並不代表就沒有人動過,這個常識大家都知道的。”
“我們的緝毒大隊警察也檢查了,門窗並沒有被撬過的痕跡,所以,就排除了被栽贓的嫌疑吧。”
“據我所知,被告人被抓上面包車的時候,身上裝的有手機,而手機背面寫的有被告人的工作地址,據被告人陳述,當時,麪包車上的人有拿他的手機,因此才泄露了工作地址,讓人有了陷害的機會。”
李國滔停頓了一下,繼續說:“據我們所知,被告人的工作地址是寫字樓,寫字樓最多的就是窗子,在麪包車上的人知道被告人公共地址的情況下,極有可能通過其他樓層的窗戶進入到被告人的辦公室放置贓物,然後再清除掉痕跡,查也是查不到的。”
“公安局的緝毒人員已經檢查了所有門窗,並沒有發現任何疑點,所以說你說的可能那也是不存在的。”
李國滔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也是無話可說,一時法庭陷入了寂靜,法官見雙方律師辯論結束,說:“下面請問雙方還有什麼要說的嗎?”
李國滔說:“從我對被告人的瞭解,被告人是接受了國家良好教育的重點大學畢業生,在學校也是品學兼優的學生,之前只在警察在學校宣傳的時候聽說毒品,其餘對毒品一無所知,希望法官大人看在被告人良好的過去基礎上,給予適當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