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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審認定,即使有簽證,也不能證明這些簽證工程款,在2018年10月8日以後,還沒有給付的事實。
對此武松想說的是:“一:在本案一審中武松所提交的證據,1:2019年8月2日松江市輕工業設計院簽名蓋章的工程變更確認單,和2019年8月9日,松江市城鄉設計院簽名蓋章的工程變更確認單,以及建設方,在2019年11月6日,被告方松江市文教產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秦x,和施工方華夏四局第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孟x,在工程變更二次補充安裝丟失材料確認表1—4上的簽名,以及腳踏閥改水箱工程量確認表1—2上的簽名,以及被告方松江市天緣勞務建築分包有限公司的工程量覈算員侯工(候麗)在一審2022年9月22日上午9時開庭,2022年9月22日下午1:30分鐘與武松,在微信聊天上的聊天中說:除了合同內工程款還欠付武松元外,簽證工程款,因財審還沒有決算,以及工程量不好算,所以還沒有給武松核量。”
根據建築工程給付工程款的有關規定:
於是武松不得不把關於申請工程款的批覆流程,又重新寫了一遍。
而被告方,也就是松江市天緣勞務建築分包有限公司,在給武松支付元工程款時就是,先要經過鬆江市天緣勞務建築分包有限公司工程覈算員候工覈算完,然後承報給松江市天緣勞務建築分包有限公司的幕後老闆葛總,經葛總協商後,再定好給武松撥付多少工程款。然後再通知武松去辦理這些工程款。所以現在松江市天緣勞務建築分包有限公司的核算員侯工,既然是還沒有給武松覈算簽證工程款,那也就是說,根本不可能給付武松這筆錢,更不可能多給付武松工程款。那麼松江市天緣勞務建築分包有限公司,給付武松的元錢,顯然是要比合同內工程款多,這又是怎麼回事呢?這就只能證明,松江市天緣勞務建築分包有限公司在給付的武松這元工程款中,有其它工程款的事實。這也就是武松所說的c2棟樓元,打掃衛生的元錢的事實。
至於被告方爲什麼要把這些與本案無關,工程款的銀行轉賬憑證,提交給一審法院,其實這就是一審被告方的訴訟代理人,爲了想讓被告松江市天緣勞務建築分包有限公司,贏得這場官司,故意提供這些與本案無關的證明材料,來擾亂一審法官的自由心證,讓法院做出錯誤的判決罷了。
而一審的法官苗雨,在得知武松對她枉法裁判一事,提出控告以後,其爲了擺脫其在枉法裁判中的主要構成要件即(故意)二字,於是就讓松江市高新法院,高新北區人民法庭的一名叫魏xx的庭長,來冒充松江市高新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的庭長,對李紅進行提問,隨後便做出了,因武松的訴訟代理人郭權舉證不力,這才導致本案中,駁回武松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書。
而當魏xx瞭解本案的事實後,立即知道,本案絕對是苗雨錯判所致。
這時魏xx問苗雨道:“此案生效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