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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武松,男,漢族,1967年3月16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區工字樓社區2號樓1單元4層12號。身份證號:3708221967031652XX,電話:13244204XXX。
被上訴人:松江市鑫業建築安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寶 電話:13504XXXXXX地址:松江市經濟開發區萬寶路91號。
被上訴人:華夏四局第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軍 電話:1504425XXXX地址:合江省天門市瑤海區和平路26號樓。
被上訴人:松江市文教產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楊 電話:13756014XXX地址:松江市昌邑區、解放東路遼東二區29號樓1-2層12號。
上訴人不服松江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於202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3)松0291民初181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上 訴 請 求1、請求撤銷(2023)松0291民初181號民事判決書。2、請求依法改判、並支持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或者發回重審。3、一、二審訴訟費和律師費,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 實 及 理 由1、原審法院查明松江市天緣建築勞務分包有限公司通過勞動調解給付上訴人11萬元存在錯誤。2018年2月,通過勞動局調解松江市天緣建築勞務分包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合同內工程款10萬元,且上訴人只收到這10萬元。而且這10萬元是圖紙內結算449250元內。因此,原審認定事實錯誤,請二審法院給予糾正。2、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至今收到松江市天緣建築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552800元存在錯誤,因爲這些錢,有武松在松江市職教園區,給松江市天緣建築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合同內圖紙工程款總價格爲448250元是正確的,而被告方松江市天緣建築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從2017年8月8日,到2020年1月21日,歷史近四年,給付了武廣慶379800元,而且上訴人實際收到該筆錢款。另外的152800元錢是武松與天緣勞務的清掃費和C2號樓的20000元錢的衛生潔具安裝上水管線工程款,共計552600元,不是判決書上的552800元。
判決金額有誤的,可以和承辦法官及法官助理聯繫,要求文書更正。
如果是筆誤,可以用裁定補正。
如果是事實認定錯誤的只能上訴,二審法院可以查清事實改判,也可以發回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