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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香江的盧燦,立即陷入各種雜事的包圍之中。
德銀投資大廈辦公室中,盧燦眉頭緊鎖,面前攤着一份長長的、黑漆漆的傳真紙,是印尼新幾內亞島傳真過來的《有關艾特伯格銅礦收購談判概要》。
米米卡銅礦與自由港公司之間,已經進行了第四輪談判,雙方的分歧還是有些大。
最大的阻礙,是一筆銀行借貸。
1979年,自由港公司曾經用艾特伯格銅礦做抵押,在亞洲開發銀行借貸1.25億美元資金。四年來,自由港公司只歸還了利息,至於借貸本金,一分沒還。
現在自由港公司要轉賣艾特伯格銅礦,亞開行跳出來鬧事,提出米米卡銅礦想要收購艾特伯格銅礦,沒問題,但必須先歸還這筆貸款。
自由港公司的借款,亞開行卻要米米卡銅礦歸還,聽起來是不是很無厘頭?
其實,翻翻金融管理法則,還真的有這種“霸王條款”——銀行有權在借貸主體的股權變更時,優先保證銀行借貸資本的安全。
債務是公司資產的一部分,米米卡銅礦收購艾特伯格銅礦,自然也就要承擔它的債務。一般情況下,債權方即便是銀行也不會以債務問題來干預企業併購,可一旦干預,就代表它不信任新股東。
米米卡銅礦雖然成立時間不長,可背後的資本方是德銀投資以及盧燦、阿爾達汗兩人,絕對的實力派。亞開行爲什麼會不信任?憑什麼不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