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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模式下,du立公司提供部分預付款,利潤由雙方共享,但歌手擁有作品的所有權。
第五種模式:藝人自己成立製作公司,僱人(du立製作人)製作成母帶,提供給唱片公司。
這種模式下,唱片公司只負責製作和發行,大公司通常不這麼做。
第六種模式:dIY模式,歌手自己錄製、製作、宣傳並自己建設網站,將音樂上傳到自己的網站上銷售,聽衆通過互聯網購買下載,減少了實體的成本,但是提升了服務器的成本以及wz建設和維護、優化的成本。
這種模式下,藝人提供自己的一些服務給唱片公司,利潤共享。
第七種模式:藝人成立公司自己出錢負責所有的製作環節,製作出母帶,然後通過壓片和發行協議(press and distribution agreement)委託大型唱片公司進行唱片的壓制和發行工作(一般唱片公司收取百分之20的費用)。
這種模式只適用於不差錢的歌手,音樂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想法來,利潤幾乎自己獨享,但是對於許多歌手來說是不現實的,因爲他們無法享受到唱片公司專.業的融資、宣傳和銷售能力。
阿梅的唱片約是屬於第.1種,版權歸唱片公司,支付給阿梅唱片銷售的版稅,第.1年是百分之5,之後按比例提高。簽約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