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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沒有律師做雲中龜等人的辯護律師,是審判機關指派的。
法庭調查期間,公訴人也是向被告和證人發問,然後請出證人,出示證據,以此來證明雲中龜等人所犯案件的事實。
法庭調查,那就是把整個事情的經過都展現出來,並且輔以證據。
所以在場的百姓都清楚的知道了雲中龜的惡行。
很快,就進入了法庭辯論階段了。
公訴人說道:“通過剛纔的證人證言,證物,以及被告的交待,還有治安機關的偵察,可以認定,雲中龜兩次以奪取他人性命爲目的,採用了強間,邪術和爆炸等殘忍手段,並且差點讓一千多無辜的百姓被炸死。”
“如此滅絕人性,實在是駭人聽聞,我們建議,雲中龜犯強間,故意傷害,殺人,恐襲,私藏炸藥罪名成立,數罪併罰,應判處雲中龜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沒收所有個人財產。”
“受僱於雲中龜的李虎,犯私藏炸藥、故意殺人、恐怖襲擊罪,也應判處死刑。”
“受僱於李虎的三名被告,明知李虎私藏炸藥,且相信他是爲了炸古墓,而替李虎背炸藥上山,屬於包庇罪。但是考慮到他們當時並不知道李虎是要炸桃源四合院,所以不能算是李虎的同案犯,因此應判處三人包庇罪,處有期徒刑三年。”
公訴方的意見發表後,現場又響起了一陣熱烈的掌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