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第4/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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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十多年前的事了。
五歲那年,林家小少爺被家裏人不慎弄丟,又在人販子和孤兒院中輾轉流離了幾次。在被最後一個孤兒院收養時,因爲長得尤其好,孤兒院又離一個影視基地不遠,曾經一度被院長推出去當羣演掙錢。
要當羣演就不能太瘦太弱,他的伙食因此有所好轉,卻也只能稍微將臉頰喂出些小孩子的圓潤。
十二歲的男孩子,看上去不過十歲出頭。雖然瘦弱,卻畢竟太過清秀亮眼,恰好能當不少影視片裏的兒童特演。
特演比羣演要厲害,那時候的羣演只能有三十五塊錢,特演一天能拿六十。
各種片場跑下來,他一共演了五十三天。
這個數字林竹到現在還記得很清楚——小小的少年很是記仇,在被哭成淚人的父母緊緊摟在懷裏,要帶他回家的時候,還翻出了個破破爛爛的小本本,指着上面畫的正字要院長還錢。
三千一百八十塊錢。
他大方地抹了個零,只要了院長三千,才抱着插了吸管的娃哈哈,小公雞一樣挺胸昂頭被父母領上了車。
林竹其實並不討厭這一段回憶。